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8民初1821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9月2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坪建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南坪建工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7月1日经明白方介绍到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慧园片区打工,工种为杂工,具体负责维修该学校内的地面、水沟等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口头约定,由***代表南坪建工向原告每天支付170元工资。2020年8月4日上午10时许,原告与其工友***、***等正在为学校内慧园三社维修下水沟时,原告双手抱住水泥罐车的天泵,正准备放出车上的水泥时,因罐车的天泵突然启动,将原告打晕在水沟中,导致原告受伤。之后***之弟***和***将其送到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被告南坪建工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招用原告。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8日,南坪建工和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签订《慧园河道治理工程一期施工合同》,约定由南坪建工承接慧园河道治理工程一期工程。***作为南坪建工签约代表在合同上签字。
***后招用明白方做劳务,明白方又招用***做劳务,工资180元/天。
2020年8月4日,重庆蕴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泵车在输送混凝土时,天泵启动,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9月7日出院。
2020年11月9日,原告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该委作出南岸劳人仲不字[2020]第9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其仲裁申请。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庭陈述为佐证。
本院认为,因原告已满退休年龄,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作为被告的签约代表,招用明白方做劳务,明白方又招用***做劳务。原告系在涉案工地受伤,是否应由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由相关政府部门依职权予以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