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民初8233号
原告:***,男,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福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0703H。
法定代表人:邢元壁,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蕴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玉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72144798T。
法定代表人:郭宇,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学院街**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蕴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文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