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436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研,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豪,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福红路3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0703H。
法定代表人:邢元壁。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8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8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杨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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