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4156号 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和合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