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市平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942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平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58号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以上两被告),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华圩路18号通安科技园11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平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71元,减半收取5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