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942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平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58号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以上两被告),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华圩路18号通安科技园11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平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71元,减半收取5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