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

1510芜湖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1510号
原告:芜湖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芫湖市镜湖区万达广场二期3号写字楼1701。
法定代表人:孙传兴,该公司执行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毅,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圩路18号通安科技园11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荣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辉、钱鸿良,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芜湖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艳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通
书 记 员 胡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