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591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圩路**通安科技园**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荣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韦,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云,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关,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政,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苏0505民初459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1157.5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与申请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人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1157.51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文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