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591号
申请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华圩路**通安科技园**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荣兴,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韦,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云,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经开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1157.5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1157.5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文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