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591号之一
原告: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圩路**通安科技园**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荣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韦,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云,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关,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政,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徐文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