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46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芫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传兴。
被执行人:苏州通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149916355,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兴。
申请执行人芜湖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1510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