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永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675号 原告:常熟市永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常隆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乐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常熟市永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永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永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2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人民币6682元,由原告常熟市永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