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9441号
申请人: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962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视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普天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以无锡市甲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普天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