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华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397南通市华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12民初8397号

原告:南通市华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永怡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邵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东安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华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到期工程款188.662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19年7月4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2.确认原告对被告的位于临港产业园东安科技园区商铺X#、XX#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就临港产业园东安科技园区商铺X#、XX#楼事项达成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被告拖延不付工程进度款,经双方多次协商,被告多次出具承诺,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8年7月3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原告就已到期的部分工程款进行诉讼,贵院作出了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现就到期的部分工程款再次主张。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所施工的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被告间的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已于2018年7月3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给付到期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前合同总价80%的工程款支付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现原告主张合同约定“工程交工一年后的一周内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已到期,因合同系固定总价,价款为12577500元,故被告应支付合同总价15%的工程款〔12577500×(95%-80%)〕为188.6625万元;原告主张被告自2019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被告对此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于2017年2月18日向原告承诺按进度付款的利息按年利率20%支付,且该承诺直到工程款付清止,原告主张24%利率标准系被告对支付工程款、履约金等800万元逾期付款的承诺,不适用本案工程款,本案按年利率20%从2019年7月11日起(一年后的一周内的次日起算)支付原告相应工程款的利息。原告在双方约定的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六个月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恒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华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8.662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0%从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二、原告南通市华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88.6625万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临港产业园东安科技园区商铺X#、XX#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南通市华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80元(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季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