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2民初3113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小玻璃山。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50岁,住沛县。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2018年11月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