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3113某某与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2民初3113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小玻璃山。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50岁,住沛县。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2018年11月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