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8203号
原告:陕西建设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建设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扬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建设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建设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