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市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苏州朝旭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4014号
原告:苏州市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西云梨路南汇金中央广场A825。
法定代表人:沈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苏州朝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方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北新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权,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朝旭建设有限公司、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国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