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8797号之二
原告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同心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540元,合计2565元,由原告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俊
人民陪审员 徐三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
法官 助理 王溧波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