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25民初71号
原告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安徽瑞森电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全新
审 判 员 陈 蕾
人民陪审员 余 敏
法官 助理 徐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