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3民初566号
原告:托克逊县龙源新盛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研发中心第二层220室。
法定代表人:黄利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毅,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山路618号世纪景园25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荣,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托克逊县龙源新盛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托克逊县龙源新盛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托克逊县龙源新盛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托克逊县龙源新盛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托克逊县龙源新盛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斌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