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

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上海东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涵民初字第3795号
原告:*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说,住*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上海东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夏秋冬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濠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春夏秋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东濠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春夏秋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东濠建筑公司共同返还春夏秋冬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75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8日,春夏秋冬公司与案外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一份,***作为该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由春夏秋冬公司承建华东公司位于莆田市涵*区万嘉·盛景花园项目的防水工程,并由春夏秋冬公司交付质量保证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春夏秋冬公司依约将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交付给***,***于2012年4月9日出具了收条一份。后因种种原因,春夏秋冬公司与华东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并未履行。春夏秋冬公司遂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20万元。2015年8月6日,***及东濠建筑公司向春夏秋冬公司出具《退还计划》一份,承诺自2015年8月30日至9月15日退还保证金5万元,9月30日至10月15日退还保证金5万元,10月30日至11月15日退还保证金10万元,但***及东濠建筑公司未按上述计划退还该保证金。***与***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其夫妻共同债务,***应负共同清偿责任。
***、***、东濠建筑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4月8日,春夏秋冬公司与案外人华东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作为华东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华东公司将其承建的莆田市涵*区万嘉·盛景花园工程中的地下车库底板、墙板、屋面等防水施工工程项目分包给春夏秋冬公司,并由春夏秋冬公司交付质量保证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春夏秋冬公司将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交付给***,***于2012年4月9日出具了收条一份,收条载明该保证金在2012年7月30日前退还10万元。此后,春夏秋冬公司与华东公司未履行上述合同。2015年8月6日,***及东濠建筑公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之一)就上述保证金的退还事项出具了《关于田海防水班组涵*工地保证金退还计划》一份,承诺自2015年8月30日至9月15日退还保证金5万元,9月30日至10月15日退还保证金5万元,10月30日至11月15日退还保证金10万元。该退还计划由***签名并加盖东濠建筑公司印章。但***及东濠建筑公司未按上述计划退还该保证金。
本院认为,春夏秋冬公司与华东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后,***代表华东公司收取了春夏秋冬公司的质量保证金20万元,因该施工合同并未履行,以***为法定代表人的东濠建筑公司与***一起出具保证金退还计划,自愿承诺共同归还该20万元保证金,该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故***、东濠建筑公司应负共同返还保证金的义务。***、***虽系夫妻关系,但***承诺归还的案涉保证金不属其夫妻共同债务,春夏秋冬公司请求***共同归还保证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春夏秋冬公司要求***、东濠建筑公司共同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其请求***共同归还保证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东濠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东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按本金5万元计付,2015年至10月16日至11月15日按本金10万元计付,2015年11月16日至付清之日按本金20万元计付);
二、驳回*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6元、公告费520元,由***、上海东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式主要有:
……
(四)返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