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执9914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执字第9914号
申请执行人:***,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吕府通,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王军。
被执行人: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组织机构代码:735327389.
法定代表人:王军。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等合计223190元;被执行人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执行费32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2016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经营,去向不明。
2016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在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所有的粤A×××××号小型汽车的车辆档案,由于没有该车的具体下落,本院无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6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9914次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羽
执行员 陈 新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