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3民初104号
原告: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孙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琦、张斌,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胡军),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文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康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