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

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与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5民初6768号
原告: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崇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凯楠,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军,经理。
被告:曹冠军,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江苏春夏秋冬防水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承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春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