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682行审152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2019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皋城综罚字[2018]第5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及加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中,申请人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述称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处罚义务,请求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