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执345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荆刘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鑫瑜鼎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3号楼8层1**9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14民初106、10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5,000.00元及利息等,我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
我院查控、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债权实现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