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02民初4090号
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王某某。
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北京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