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508民初2780号之一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6月19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2层U区289室。
投资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山市新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
撤诉理由
原告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43元,由原告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