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368号
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浒关镇横锦村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艳,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div>
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