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0)苏0508民初8600号
案由
买卖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市神舟管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
法定代表人:朱晓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住所地苏州市十梓街**
法定代表人:唐军。
撤诉理由
原告苏州市神舟管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市神舟管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