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2780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2层U区289室。
投资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山市新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与被申请人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27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浩桑建筑工程中心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