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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
)兵民终
6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十三师。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圣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简称红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兵十三民初
1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圣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红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圣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兵十三民初字第
16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红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红星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鉴定费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
1.
本案的合同标的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故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2.
涉案套筒窑竣工验收,红星公司投产使用,一审法院却认定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事实认定错误;
3.
上诉人不同意对涉案套筒窑现状进行鉴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简称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不具有相关工程的鉴定资质,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4.
涉案套筒窑不存在质量问题,红星公司长期频繁停窑、低产运行等导致拱桥损伤和煅白质量波动,故自己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
1500
万元有误;
5.
红星公司未提出恢复原状的诉求,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自行拆除其承建的
300TPD
套筒窑工程,超出红星公司诉讼请求的范围。
被上诉人红星公司辩称,
1.
中圣园公司实际进行了涉案套筒窑工程的钢结构、窑本体、耐火材料砌筑等施工,涉案套筒窑属不动产,本案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2.
中圣园公司将其设计煅烧石灰石的套筒窑直接用于煅烧白云石,在国内没有成功的先例。自
2012
年末,窑体多次发生拱桥塌陷等重大事故,该套筒窑停用至今。中圣园公司未能交付一个达产达标,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煅白套筒窑,因本案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合同,并返还合同价款正确;
3.
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符合客观情况,一审法院理应将该意见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4.
一审庭审中,针对解除合同后套筒窑如何处置,双方均发表了意见,被上诉人认为中圣园公司要求继续修复的意见不可行,提出该质量不合格的套筒窑工程应由中圣园公司自行处理,故一审法院未超范围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圣园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确认双方
2008
年
5
月签订的
300T
PD
套筒竖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设备成套总承包合同》及上述合同附属的《技术附件》无效;
2.
中圣园公司返还合同价款
1985
万元;
3.
本案的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中圣园公司承担。本案在一审重审时,红星公司将以上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解除双方
2008
年
5
月所签
300TPD
套筒竖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设备成套总承包合同》及上述合同附属的《技术附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8
年
5
月,发包人新疆红星科健镁合金有限公司(
2011
年
9
月
5
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南京中圣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安装分公司(
2010
年
4
月
30
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
300TPD
套筒竖窑工程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设备成套总承包合同》及《窑本体设备成套总承包合同技术附件》(简称《技术附件》)。该《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范围是承包人采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投资建设
300TPD
套筒竖窑工程的工厂设计、工程施工(不含工业厂房、设备混凝土基础)、设备安装、调试(冷、热负荷)、试生产、达产达标、人员培训、质量保修等工作,承包人保证最终向发包人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承包人承担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所有风险,主要为
300TPD
套筒竖窑工程的所有工艺、设备、电气、土建工程、电讯、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及公辅等各专业全部工作内容的工厂设计,设备的安装、检验、调试、试车、人员培训、投产等实施总承包及技术总负责,直至达到设计确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并对本工程达到设计经济指标负责。开工日期为
2008
年
7
月
15
日,点火(热调试)日期为
2009
年
1
月
1
日。本工程的总承包价格为
1000
万元人民币,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自交工之日起,本合同工程就进入为期一年的质保期,但发包人(承包人)保证窑本体钢结构和耐材使用寿命至少为三年。保证值的考核是本合同工程保证值的考核依合同附件进行,如非重要指标考核达不到附件规定的考核值,则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在双方商定时间内达到附件规定的考核值。考核程序及方法由承包人准备,并由发包人确认。总赔偿(扣款)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竣工验收方面,竣工验收前需按本合同附件进行保证值考核;如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本合同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投资效益等方面做出全面评定,写出竣工鉴定书。因承包人提供的技术和施工安装等问题造成工程返工或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设备成套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范围是承包人采用采购总承包的方式,承包发包人的
300TPD
套筒竖窑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工作,具体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完成工程总承包范围内全部设备的采购及质量缺陷的修复,本合同价格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双方同意本工程的总承包价格为
2325
万元。工程工期为,
2008
年
7
月
15
日至
2009
年
1
月
1
日。该《技术附件》约定:工程概况为承包人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发包人的
300TPD
活性煅白套筒窑工程设备及材料设计、采购与供应、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冷、热负荷)、试生产、达产达标、人员培训、质量保修工作以及窑本体及相关设施的设计工作。根据发包人年产
2
万吨镁项目年需煅白用量约为
10
万吨
/
年。拟建一座
300TPD
环形套筒窑,年产约
10
万吨高活性白云石成品,满足炼镁使用高活性白云石成品的需求。套筒窑所用原料为干燥且经破碎、筛分后入窑粒度为
40
㎜~
80
㎜合格白云石(﹤
40
㎜和﹥
80
㎜总量不超过
10%
)。技术经济指标为,指标名称煅白,年产量
10
万吨,日产量
300
吨,煅白活性度
26
~
32%
,煅白灼减度≤
0.5
%,该窑年平均作业时间
333
天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中圣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设计、采购、安装和施工作业。
2010
年
12
月,被告完成了
300TPD
套筒窑工程的全部安装、施工任务,并对设备进行了冷热负荷试车。
2010
年
12
月
20
日,双方对被告承建的套筒窑工程初步验收后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该证书记载,中圣园公司的验收意见为:目前施工任务全部完成,煅白质量基本达标,已具备正常生产能力,达产达标由于受现场煤气供应及厂区原料生产供需平衡影响,目前暂无法进行考核,待现场具备条件后再予以考核,考核时间另行通知;红星公司的验收意见为:由于现实情况,套筒窑产量还没有达到设计产能;质量情况还没有达到技术合同标准,由于是新设备首次使用,最佳状况逐渐调整,达到理想化,其他情况良好;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签名栏备注:以上为试生产过程中初步验收。此后双方再未对该套筒窑的技术质量指标及达产达标情况进行验收。原告在使用
300TPD
套筒窑的过程中,因套筒窑不断出现问题,影响到煅白的正常生产。为此,双方经协商后决定对套筒窑进行检修改造,双方于
201
2
年
12
月
13
日签订了《
300TPD
套筒窑检修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上、下拱桥拆除,重新砌筑,检修工程施工内容及材料清单见检修协议;上、下拱桥结构和砖型的设计;喷射和循环系统改造;检修改造后,套筒窑拱桥的使用寿命不低于
36
个月。同日,双方又签订了《
300TPD
套筒石灰窑检修项目技术协议》。该协议约定:本次检修工程计划检修范围及方案为,将上、下
10
座过桥整体拆除,重新设计和砌筑;喷射器垂直段的改造:由于原来的喷射器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喇叭型入口段和渐缩段不符合喷射器的设计原理,造成现场堵塞严重。根据经验公式,并在考虑施工安全和方便的基础上,对环形套筒窑的结构参数进行改进,最终得到的环形套筒窑喷射器各段基本参数;然后使用
FLUENT
软件对该喷射器进行模拟,模拟结果显示:改进后的喷射器可带动更多的循环气体进入,提高了循环气体和混合气体的差压,进而提高了喷射效率,由于喷射效率增大,混合气体可很快经过扩压段,因此可减少该处的积灰,有效地解决结垢问题。总之,从理论计算和数值模拟结果可知,更改后的环形套筒窑喷射器结构更合理。检修改造协议签订后,被告即对环形套筒窑进行技术改造,并于
2013
年
3
月完成了对套筒窑的检修改造工作。
2013
年
6
月
24
日,原告在对检修改造后的套筒窑重新使用三个月后,该套筒窑的拱桥发生塌陷事故,导致套筒窑再次停产检修。双方又为此签订了一份《
300TP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