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兵12执2号之四
申请人: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有其他债权债务,进行折抵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17)兵民终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刁杰
审判员*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褚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