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润科技有限公司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杰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8财保199号
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被申请人:重庆杰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杰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渝0108执保29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杰润科技有限公司在某某支行某某账户存款。现该案调解结案,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杰润科技有限公司在某某支行某某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石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