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0民初3014号
原告:邱野,男,1988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杨某,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邱某,女,2009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邱某母亲),基本信息同原告杨某。
原告:***,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清,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生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东段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40511537;
法定代表人:程本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野、邱某、杨某、***、**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野、邱某、杨某、***、**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2016年7月24日买卖《中益乡坪坝村韩杨路新建工程建设合同》的行为无效”。2019年8月13日,原告邱野、邱某、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野、邱某、杨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野、邱某、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邱野、邱某、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秦 川
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
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马 建
书 记 员 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