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民初12926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东段358号。
法定代表人:程本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的申请,本
院作出(2018)湘0102民初129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41×××88账户内的存款。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41×××88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伍丹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丹丹
书 记 员 刘稀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