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民初734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宗品,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东段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40511537。
法定代表人:程本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