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4民初6797号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东段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40511537。
法定代表人:程本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西山步行街7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074007XP。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后,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郎卓章
人民陪审员 杨光禄
人民陪审员 甘石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黄 霞
书 记 员 石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