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1920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东段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0511537。
法定代表人:程本才,系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远洋,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同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2元,减半收取1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官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