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凯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5604号
原告:南京凯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南京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镇工业园内12号。
原告南京凯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都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凯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凯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凯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