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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2民初8324号 原告:徐某。 被告: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某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