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2民初8324号
原告:徐某。
被告: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某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