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750号之二 原告: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工业路1390号4幢308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月旦社区15组。 法定代表人:张彬。 原告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