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新源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692号 原告:***,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男,196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女,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321085198110109038,住靖江市。 被告:泰兴市新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陵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兴市新源电气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接第二页)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