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民初41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093740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393943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五指峰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56107177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民初41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093740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393943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五指峰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56107177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