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4063号之一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393943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江信国际银座5号楼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765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计527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