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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响水县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湖县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建民初字第0069号 原告:***,居民。 被告:响水县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居民。 被告:建湖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响水县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湖县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2元,减半收取15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