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建商初字第0021号
原告:***。
被告:响水县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建湖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响水县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湖县交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