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揽胜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双多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阜城民初字第0975号
原告江苏揽胜建设有限公司(原响水县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双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双多化工有限,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射河西路**号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揽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揽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揽胜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揽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10元,减半收取8955元,由原告江苏揽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791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