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81民初3384号
原告:麻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南湖办事处京九大道幸福嘉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麻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