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81民初702号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麻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08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