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1财保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麻城市朝圣南路桃盛建材市场2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30973719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98774055E。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鄂1181财保2号民事裁定,在诉讼标的额1073628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财产,同时冻结申请人在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单的保险利益。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与本案诉讼标的额1073628元相应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保全申请人在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泂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